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后勤管理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服务育人功能和在全校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校能源使用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能源泛指水、电、煤、气、热、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垃圾分类中的可回收物等其他资源类物质。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各单位、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后勤服务部门凡涉及能源使用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中心是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等节能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节能中心和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各项节能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推进,做好校内各类能源消耗的统计、能源费用支出的审核、单位及建筑能源消耗标准制定及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节能考评和节能相关工程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制定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其他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均需内设一名节能联络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分析汇总和反馈及其他日常工作的协调落实。
第八条 节能专项经费是学校每年应按照总体经费情况安排开展节能工作的管理经费。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学校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能源种类逐步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定期分析。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校内各部门、单位各类能源消耗的指标,逐步实现定额使用,超额付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对建设项目及其固定资产等参与节能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及自治区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能效等级高、绿色标识产品、设备。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采购各类设备,需进行设备能耗信息统计,由节能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报账。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进行集中整合。
第十六条 节能中心负责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提交审议。
第十七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每月进行一次能耗统计和能效公示,由后勤管理处节能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内蒙古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积极构建校园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实现校园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功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 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的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四)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五) 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六)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七)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八) 既有建筑的修建、装修、加固应当与节能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照明产品按照国家部委发布的绿色照明产品目录选购,禁止购买非绿色标识照明产品。其他设备应选用能效等级为二级以上产品,淘汰现有能效等级为三级以下的设备及产品。
(十)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长流水”现象。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空调、电脑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十一)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照明时间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当天天气预报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路灯照明智能控制。
(十二)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水井阀门。校园绿化浇灌需要用水时应注意节约用水,具备采用喷灌条件的要通过喷灌方式浇水。
(十三)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十四)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日常用水用电的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并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约束等手段杜绝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十五) 推行无纸化办公,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
(十六) 全员参与、协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采取“四分法”,即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单独分类收集,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实现校园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十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约用能措施。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
(二) 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情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 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节能中心
(1)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 年度节能目标、分解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
(3)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
(4) 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5)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情况;
(6)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7) 自身用于办公、维修等节约用能管理情况。
(二) 其他单位、部门
(1) 杜绝浪费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2)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3) 执行节能、绿色设备采购情况;
(4) 重点用能监测部门、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5) 垃圾分类完成情况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节能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校内各部门、单位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 节能奖惩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末,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节能指标对各部门、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和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节能的积极性,不断推进技术节能、管理节能和行为节能,对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履行好全年节能各项工作职责并完成节能目标的单位,可申报节能达标单位。节能工作突出的,授予节能先进单位。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师生为学校提出节能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后勤管理处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节能工作中拖延、推诿,虚报瞒报用能数据,取消评选节能先进单位资格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持续推进节能工作顺利开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节能资金管理,科学、有效、合理使用节能资金,学校建立节能专项资金账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 由学校申请的国家、自治区节能及新能源利用相关专项支持资金;
(二) 国家、自治区及各级行业部门关于节能的各类奖励资金;
(三) 因开展节能工作而节约的能源经费计提;
(四) 其他专项拨付或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时,需提交改造项目申请和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专项资金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