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0: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机关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文,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能不发文尽量不发文,能发短文不发长文。凡能通过面谈、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可不再行文。

第五条  校内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进行发布,同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布及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不得上网或向外传播。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我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指导并监督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日常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适用于我校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通告、意见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措施做出安排、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二)通知:适用于发布党政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等。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等。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答复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五)请示: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对某项工作或某个问题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等。

(六)批复:适用于对下属单位某项工作或问题的批准或答复等。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共同遵守、执行等。

(九)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等。

(十)意见:适用于对主要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改革等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大部分组成。

第九条  公文眉首部分包括: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

(一)密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密级划分规定,在文头左上方注明秘密等级,一般情况的发文,无须标明。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等。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密级之上。

(三)公文版头。公文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只用发文单位全称或简称,红色套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1.校级公文版头

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发文使用“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对外行文使用“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版头;以学校名义对内发文使用“内蒙古工业大学文件”版头,对外行文使用“内蒙古工业大学”版头。其他校级公文版头“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内蒙古工业大学纪要”“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等。(学校公文版头格式见附件4)

2.各单位、各部门公文版头

各单位、各部门公文版头采用发文单位全称或简称,红色套印,不冠以“文件”字样。以XX部门为例,使用“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XX部”或“内蒙古工业大学XX处”公文版头;以XX学院为例,使用“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XX学院委员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XX学院”党政两种公文版头,其他公文版头学校不予承认。各学院团、学、办公室等工作需行文时,根据文件内容选择学院公文版头。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要求自行印制本单位、本部门公文版头。(各单位、各部门公文版头格式见附件5)

(四)发文字号。正式公文必须编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单位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年份应标全称,发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1.校级公文发文字号。(学校党政联合发文,用党委发文字号)

1)“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内工大 党发〔20XXX号);

2)“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行文字号为内工大 党字〔20XXX号);

3)“内蒙古工业大学文件”(发文字号为内工大 校发〔20XXX号);

4)“内蒙古工业大学”(行文字号为内工大 校字〔20XXX号);

5)“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内工大 党政办发〔20XXX号);

6)“内蒙古工业大学纪要”(发文字号为XX纪要20XXX号);

7)“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内工大 纪发〔20XXX号);

8)“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文字号为内工大 纪字〔20XXX号)。

2.各单位、各部门公文发文字号。各单位、各部门联合发文,按主办部门、单位编发文号。各单位、各部门发文字号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发布,原则上只占用一个发文字号,不得自行更改。出现特殊情况,需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各学院团、学、办公室等工作行文时,发文字号可在党政办公室统一发布的发文字号前加“团”“学”“办”等予以标识。如:内工大 XX院团字(各单位、各部门发文字号见附件2)。发文字号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

(五)签发人。党字、校字文件须注明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处于同一行。“签发人”三字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签发人姓名用楷体_GB2312三号字体。如有多个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对齐。

第十条  公文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落款(印章)、成文日期等。

(一)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编排于红色分割线下空一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便函和其他简短的发文,可不写标题。

(二)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统称。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并加全角冒号。其用法为:校内发文,学校发至全校的文件,根据内容及范围不同,“主送机关”用“各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各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部门”,或直接列明单位、部门名称;对外行文,“主送机关”直接列明收文机关名称。

(三)正文。公文正文应按照行文关系及拟文要求认真撰写。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字词规范。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

(四)附件说明及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成文时间之前,在正文之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按顺序注明附件名称,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内容应当另面编排,“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三号字顶格编排在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第二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字号、字体、格式可根据内容需要调整)。附件一般不盖印章、不落款。印发、转发类公文,应在正文中表述附件全称,正文之后不再列述。

(五)落款。包括发文单位名称、印章和成文日期。

1.发文单位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2.公文除“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进行发布的校内公文以署名代替印章,但存档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印章要与行文机关名称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

3.确定成文日期的原则是,凡会议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时间应标注于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须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4.公文打印时,如正文恰满一页,文件的落款需打在下一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六)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空一行。

第十一条 版记部分一般包括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用仿宋_GB2312四号字体。

(一)抄送机关。指主送单位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或不相隶属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需抄送个人,应排在单位名称之后。

(二)印制单位、印发时间和份数。印制单位列抄送机关之下,并标明时间、份数,或标注上传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或上传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上页边距36mm,下页边距30mm,左右页边距26mm,行间距固定值29磅。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正文文本两端对齐,左侧装订。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其它具体标识规则,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如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所越的直接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但必须明确主办机关。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党政办公室外,学校其他单位、部门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业务说明、工作汇报、商洽事项等工作,需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向业务对口部门或其他校外单位文,可视文件内容,经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向全校各单位、部门发文。其他单位、部门未经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全校发布指示性公文,但可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全校发布日常例行工作通知等一般性公文,或经授权转发领导小组、委员会议定事项。各部门公文的内容如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否则不得行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文件电子版发布于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栏目。根据文件内容,部分文件、通知也可发布于本单位、本部门自建网站的相关栏目。除存档、涉密文件、重要内部资料和学校要求报送的纸质文件外,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印发和报送各类纸质文件。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根据请示内容,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一)按照公文规范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向学校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先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分类后分送有关领导阅批,不得给校领导个人直接呈报请示或报告,更不得自行多头报送。凡分管校领导提出需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党委书记、校长同意由党政办公室列入议程。一般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视情况反馈呈报部门,以便按批示执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报送的公文按以下规则办理

1.部门间报送的公文,根据事项内容一般直接送主管的党政管理部门。凡属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各部门要努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以“函”的形式直接传达报送部门;对超出部门处理权限的内容,主管部门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以“请示”“报告”等形式,送党政办公室转呈分管校领导。校领导批示后,由党政办公室以公文批转形式返送有关部门,部门负责按批示意见办理并答复报送单位。

2.报送单位对部门直接答复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将报送事项、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报送单位的不同看法,以“请示”“报告”及附件等形式送党政办公室转呈分管校领导阅批。

3.涉及到多个部门分办的事项,由报送单位分项以“函”的形式分送有关部门。涉及几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或有重大分歧而不能解决的问题,以“请示”“报告”等形式送党政办公室呈报分管校领导阅批。

第十七条  校内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一般不单设行文字号,不单印公文版头,可制发会议纪要或授权该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转发工作部署等议定事项,标题一般为“关于转发校XX领导小组(或委员会)《XX》的通知”,落款为该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和被授权单位名称。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事项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可根据需要由党政办公室制发相应文件,使用学校公文版头和发文字号。校内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确须设行文字号印制公文版头印发文件等由其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一般包括:拟稿、核稿、审签、审核、签发、登记(编号)、打字、校对、上传办公自动化、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

(一)拟稿。学校的综合性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拟稿或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属党政管理部门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党政管理部门拟稿。拟稿要做到严肃认真、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各部门如需以学校名义行文的,应代拟文稿,并事先与分管校领导进行沟通。各部门的代拟文稿应对其业务性、政策性、技术性的内容负责。

公文中数据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公文的内容如需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其层次的序号是: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  2.  3. ……

第四级用(1)(2)(3)……

第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不加粗,第二级标题用楷体_GB2312字体加粗,第三级和第四级标题用仿宋_GB2312字体标注。

(二)核稿。由拟稿单位负责人进行核稿。核稿重点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核。凡以学校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分管校领导审签完毕,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前,须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审核重点为: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学校已有的规章、政策相一致;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等。

(四)审签。由分管校领导进行审签。审签重点为:是否确需行文,是否需要其它部门会稿;是否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等。

(五)签发。公文一经签发即成定稿,并据此生效。签发人代表发文单位、部门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文字上的正确性负责。急件公文,签发人如果不在校内,可通过电话联系,请示同意后,可先发文,再补办签发手续。公文签发应在签发栏中写明“发”“速发”等字样,并签全名和日期,只签姓名,视为同意。签发人如认为需送其他负责人事先阅知时,可注明“请先送XX阅后再发”。属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1.校级公文的签发,以“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版头制发的文件,由校党委书记签发;以“内蒙古工业大学文件”“内蒙古工业大学”版头制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以“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内蒙古工业大学”版头制发的函件,视情况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在发文审批单中签发,正式文件不注明签发人;以“内蒙古工业大学纪要”版头所发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以“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版头制发的文件,由校纪委书记签发;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版头制发的文件,在发文审批单中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党字”“校字”“纪要”注明签发人,其他文件不须注明“签发人”。

2.各单位、各部门行文时,签发人只在发文审批单中签发,正式文件中一律不注明签发人。

(六)登记编号。正式公文必须登记编号。文秘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行文编号的管理工作。“党发”“党字”“校发”“校字”“党政办发”以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号,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纪字”“纪发”文号由纪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党发”主要用于:学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的重要文件、决议等内容的贯彻落实措施与意见;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学校章程,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思想政治、德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职责划分,党群部门负责人的任命;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处级干部年终考核有关工作;统一战线、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党字”主要用于:校党委重大问题和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

“校发”主要用于:学校师资、学科、校园建设等方面的规划;保障学校各类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实施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安排、课程建设方面的工作;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管理方面的工作;党委会通过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教职工考核、聘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的工作;学生学籍管理、缴费管理等,处分与奖励、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等方面的工作;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各类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方面的工作;党委会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等;涉及全校性行政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日常工作;二、三级教授的聘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招生、就业方面的工作;外事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工作;校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校园网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等。

“校字”主要用于:校行政重大问题和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与不相隶属的单位、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等。

“纪发”主要用于: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习、宣传和执行上级以及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文件、决议等内容的贯彻落实措施与意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等。

“纪字”主要用于:学校纪委重大问题和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与不相隶属的单位、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等。

“党政办发”主要用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一般性管理制度;涉及学校党委、行政的事务性工作、一般性工作部署、通知等;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校领导担任组长(主任委员)、副组长(副主任委员)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组成等;有届次的教代会、教学工作会、科技工作会等会议通知等。

“纪要”主要用于:传达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等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共同遵守、执行。

(七)用印。凡外送公文一律加盖公章。校内发文及复印文件(注明出处或保存处)可不盖公章。存档的文件须加盖印章,所盖印章必须与发文落款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一般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答复、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上级和外单位来文均由党政办公室机要科签收、拆封。急件要注明具体的签收时间。收文时要对照文件清单核查,如果文件份数和附件与清单不符,应立即向来文单位联系索取。核查无误后,应对收文进行登记、分类,编号。收文应当将公文标题、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签收日期等逐项填写清楚,并尽快区分办件和传阅件,避免延误。

(二)上级机关直接寄给部门的文件、部门参加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时领取的文件等,涉及全局工作的,应尽快移交党政办公室处理。

(三)党政办公室机要科登记、编号后即将文件送党政办公室主任阅批。阅批后的文件及时送有关领导批示或各单位阅办。电报、传真与急件要随批随送、急事急办。机要工作人员要做好运转记录,传阅文件应尽快完成。

(四)需要办理的文件,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在一天内提出拟办意见,校领导一般应在三天内做出批示。不需具体办理的文件,圈阅签名表示已阅知。需要部门承办的,机要工作人员根据党政办公室主任的意见与校领导的批示,在一天内送达有关部门。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应按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凡涉及其它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报学校协调或裁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返回党政办公室机要科,并说明理由。

(五)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公室机要科负责督查,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重要公文重点督查,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学校追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六)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报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情况要记录,复制文件等同正式文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每份公文归档的部分包括正式件及其附件、定稿、原稿、发文审批单等有关材料。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归档时,应加盖行文单位、部门印章加以证明。整理公文时,应把握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档案馆规定的时间移交。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及相关资料。没有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根据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进行销毁。

(二)上级文件和校级文件由党政办公室归档。机构撤销或合并,应将公文向档案部门或新组成机构移交。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向档案部门归档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三)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当做到:

1.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或记录,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人员整理(立卷)后交档案馆归档;录音、录像、照片等材料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整理(立卷)后交档案馆保存。

2.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交档案馆保存,本单位可保存副本。

3.校领导或其他部门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活动带回的应归档的文件,要交档案馆保存。

4.审核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三色笔”(蓝红墨水笔、圆珠笔、铅笔),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公文处理流程

2.各单位各部门发文字号

3.内蒙古工业大学发文审批单

4.学校公文版头格式

5.各单位各部门公文版头格式






附件2

各单位各部门发文字号

一、党政管理机构发文字号

1.党政办公室“内工大  党政办字”

2.党委组织部“内工大  党组字”

3.党委宣传部“内工大  党宣字”

4.党委统战部“内工大  党统字”

5.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内工大  纪办字(内工大  监办字)”

6.机关党建办公室(机关党委)“内工大  机关党建字(内工大  机关党字)”

7.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工大  党巡办字”

8.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内工大  党教师字(内工大  人事字)”

9.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内工大党学工字(内工大  学工字、内工大  党武装字)”

10.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内工大  党保卫字(内工大  保卫字)”

11.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内工大  离退字”

12.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内工大  发规字(内工大  高教字)”

13.教务处“内工大  教务字”

14.科研处“内工大  科研字”

15.国内合作交流处(校友联络办公室)“内工大  国合字(内工大  校友办字)”

16.计划财务处“内工大  计财字”

17.招生就业处“内工大  招就字”

18.国有资产管理处内工大  国资字

19.审计处内工大  审计字

20.后勤管理处内工大  后勤字

21.基本建设规划处内工大  基建字

22.基础教育处内工大  基教字

二、群团组织发文字号

1.校工会“内工大  工会字”

2.校团委“内工大  团委字”

三、教学单位发文字号

1.机械工程学院“内工大  机械院字”

2.化工学院“内工大  化工院字”

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内工大  能动院字”

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内工大  材料院字

5.土木工程学院内工大  土木院字

6.信息工程学院内工大  信息院字

7.电力学院“内工大  电力院字”

8.理学院内工大  理学院字

9.马克思主义学院“内工大  马院字”

10.经济管理学院“内工大  经管院字”

11.外国语学院内工大  外语院字

12.建筑学院“内工大  建筑院字”

13.人文学院“内工大  人文院字”

14.轻工与纺织学院“内工大  轻纺院字”

15.矿业学院“内工大  矿院字”

16.航空学院“内工大  航院字”

17.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内工大  数据院字”

18.体育教学部“内工大  体育字”

19.研究生院“内工大  研院字”

20.继续教育学院内工大  继教字

21.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内工大  国教院字(内工大  外事字、内工大  港澳台办字)”

四、教辅单位发文字号

1.图书馆“内工大  图书字”

2.工程训练教学部“内工大  工训字”

3.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内工大  信管字”

4.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内工大  教发字

5.招标采购中心“内工大  招采字”

6.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为“内工大  技转字

7.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内工大  实验字”

8.学报编辑部“内工大  学报字”

9.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内工大  大创字”

五、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发文字号

1.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内工大  机械院党字”

2.化工学院党委“内工大  化工院党字”

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党委“内工大  能动院党字”

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内工大  材料院党字”

5.土木工程学院党委内工大  土木院党字

6.信息工程学院党委内工大  信息院党字

7.电力学院党委“内工大  电力院党字”

8.理学院党委内工大  理学院党字

9.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内工大  马院党字”

10.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内工大  经管院党字”

11.外国语学院党委内工大  外语院党字

12.建筑学院党委“内工大  建筑院党字”

13.人文学院党委“内工大  人文院党字”

14.轻工与纺织学院党委“内工大  轻纺院党字”

15.矿业学院党委“内工大  矿院党字”

16.航空学院党委“内工大  航院

17.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党委“内工大  数据院党字”

18.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党委“内工大  离退休党字”

19.后勤管理处党委“内工大  后勤党字”

20.体育教学部党总支内工大  体育党字

21.图书馆党总支内工大  图书党字

22.工程训练教学部党总支“内工大  工训党字”











上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下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节能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