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18:31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高等教育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牢固树立师生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餐饮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食堂、食品经营商户及食品从业人员。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处长是学校食堂直接管理责任人、内蒙古内工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简称内工科创公司)法人是校内其他食品经营商户监督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层层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及个人岗位承诺书;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内工科创公司代表学校与其他食品经营商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  食堂及食品经营商户必须在经营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内工科创公司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须对引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商户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资质审定公开遴选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质量管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应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必须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的防护网、隔离网等;食堂食品加工经营场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污水排放、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条  食堂餐饮用具使用前后必须洗净、消毒、达标,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各类用具必须标记明显,定位存放,不得相互污染。

第十条  食堂应建立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各项设施设备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  食堂食品加工产生的废料、废弃物、餐具残留的食品等垃圾应加盖存放、及时清运,做好台账记录,可追踪溯源。

第四章 食品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严格食品从业人员选聘、管理、教育、培训、监督,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严禁带病上岗。

第十三条  食堂加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佩戴口罩、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食堂食品加工场所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入内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作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佩戴饰物,做到指甲内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个人餐具、水杯集中存放,私人物品不准带入食品工作区;严禁在食品加工和售卖场所内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

第五章 食品及其原料采购、存储

第十五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严禁采购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食品采购索证、原材料采购供应、进货查验记录、领用管理等流程;如实准确记录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及时留档保存。

第十七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应认真落实验收、储存、出入库记录、食材抽检制度;库房内应设置足量的存放架,其结构、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应分类、分架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堂领用原材料执行先进先出,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材;食堂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十九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设置库房;冷藏、冷冻贮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严格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且有明显区分标识,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堆积、挤压存放。

第二十条  食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民委对民族餐厅的政策性法规,配制、采购食品原材料要执行政策规定,尊重民族饮食习惯。

第六章 食品加工、售卖、留样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管理制度,使用各种加工用具、容器和机械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执行,肉、菜、水各类产品清洗池要专池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食堂食品加工必须勤做勤销,生食、半成品烹饪后到食用前存放的食品,应根据食品属性在相应条件下保存。

第二十三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售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出售的食品;食品售卖前发现有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下架处置,同时对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售卖食品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堂及食品经营商户售卖无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和设备分拣传递食品,专用器具应当定位放置,不得混放,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食堂制作和售卖快餐、盒饭等食品及可携带出餐厅的固型食品应当有定型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必须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要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食堂留样冰箱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堂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

第七章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和内工科创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职业道德等知识,食堂及食品经营场所要有食品安全宣传标识。

第二十九条  食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传统节日主题活动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等方面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食堂食品经营商户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学期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来学校进行1次食堂食品安全监测,推进政府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学校主要领导每一学期至少深入食堂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分管副校长每月深入食堂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后勤管理处建立完善饮食服务中心、食堂班组的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后勤管理处处长每学期至少组织进行2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饮食中心每月进行1次食堂食品安全全面自查;食堂班组设立食品安全员实施尝菜机制,每日进行留样监测,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在餐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十三 后勤管理处建立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意见诉求平台,联合学校相关部门组建由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等构成的食品安全督导队伍,监督员须实名持健康证、安全督导证开展日常监督,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内工科创公司负责食品经营商户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食堂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信息公开机制;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考核,形日常监督考核评价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座谈会,1次问卷调查;充分听取师生在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内工科创公司对所辖其他食品经营商户加强日常监督巡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第九章 应急处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食堂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前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六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勤管理处应立即停止事故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学校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卫生疾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并配合卫生疾控相关部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档案资料和现场;配合卫生疾控相关部门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三十七 校园内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三十八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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