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内停放、行驶的机动车。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遵循“生命至上、服务至上、通行安全、道路畅通”“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重视校园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性对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法制教育范畴,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师生员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作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和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动车辆进出校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号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条 对于固定的、经常性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须提供准确的车辆及个人信息,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申请机动车辆通行权限。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将符合通行条件的机动车辆录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管理。驾驶人或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主动联系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及时更正备案信息。
第九条 对于校内施工、饮食中心给养、运送快递等短期或周期性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需要录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驾驶人持用人单位签发的“机动车辆通行证”,在允许通行时段可出入校园。用人单位应详细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并向驾驶人准确传达机动车辆校园通行管理规定,确保校园通行安全。上述机动车辆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回收“机动车辆通行证”并销毁。
第十条 外来车辆进校需提前通过访客系统申请,征得被访人员审核通过(特殊时期需征得相关单位同意),由安保人员核验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十一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须配合安保人员的指挥,有义务接受安保人员对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进、出校园的人员或可能存在问题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或暂时将其滞留于校内。
第十二条 出租车、网约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装载危险品或超大、超重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停放的,对接单位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通行。
第十四条 学校贵重物品或教学设备被运出校园时,运输人员须出具相关单位签发的证明,方可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校内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机动车校内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Km/h,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夜间应合理使用远光灯。
第十七条 机动车校内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活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维修施工等情况,保卫部有权进行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保卫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校内车辆应遵守高峰期重点路段交通管制措施,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行,若经学生密集通行路段,应停车让行,确保学生通行安全。
第二十条 重大事件突发时,应急处置车辆或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校园内其他车辆和行人应主动让行。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车辆停放秩序门前包干负责制,各单位有义务维护其门前车辆停放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消防通道、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交叉路口、道路隔离桩、疏散通道、楼宇出入口、未规划车位道路两侧以及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等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下人及装、卸货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前提下,可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得离开。
第二十四条 来访的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需停放的,须经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停放在校园内的任何车辆均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志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二十七条 如需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遮挡交通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清除。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将发放车辆违规停放通知单,并将违规停放情况记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非系统备案车辆另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车辆,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将实行通报制度,第一次违规通报车主本人,第二次违规向车主所在单位通报,第三次违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车主须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签订“校园文明交通承诺书”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若再次违规则取消车牌录入权限。
第三十二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将全年各单位违反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纳入年终各单位综合治理目标体系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多次违反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且不听从劝导的社会车辆,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有权将其清理出校,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五条 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驾驶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维持现场状况,保卫部执勤人员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由交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上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应当尽力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勘察完毕,迅速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交通、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应当及时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对损毁设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校内所有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内工大 党政办发〔2013〕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