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10月20日 0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指各学院、部门、中心)负有国有资产处置的直接责任,负责本单位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论证和申报事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非货币性资产处置事项,并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备;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货币性资产处置事项,并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长期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

(六)无形资产的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或无偿调出)和置换等。

(一)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资产报损是指对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三)资产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资产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

(五)资产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章 校内审核流程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两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包括以下审核流程:

(一)资产使用单位流程

1.资产使用人登录资产管理系统,根据处置类型分别添加预处置资产,从实际损坏程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无维修价值、具体故障、有何安全隐患、不能迁移理由、相关政策依据等方面逐一详细填写处置原因,提交预处置申请;

因维修改造拆除的无原始计量价值的废旧物资由负责单位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处置申请;

2.申请报损的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查明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管理责任;

3.申请报废的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具有副高职称(含)以上且不低于3人的专家组(使用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对预处置资产,根据处置原因逐一论证是否满足处置条件,签署处置论证意见;

4.资产使用单位管理员根据报损材料、报废论证结论和对预处置资产逐一核实,在资产管理系统上传报损材料、论证报告,满足处置条件的,提交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5.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领导逐一审核预处置资产,满足处置条件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审核通过,进入发公告环节;

6.资产使用单位按公告要求,在本单位主页发布公告,征求调剂需求和处置意见,公告日期不低于3天,公告期间有调剂需求的,按资产变更流程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完成信息变更;

7.公告结束后,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公告结果对预处置资产逐一审核,取消调剂使用和有异议的资产,并在资产管理系统里上传公告证明材料,满足处置条件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流程

1.集中申报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全校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不低于3天,公告期间有调剂需求的,全校范围内调剂;

2.公告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传的材料逐一审核预处置资产,满足处置条件的,按处置形式分类汇总打包、划分处置批次;

3.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学校技术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不低于3人,组成技术鉴定小组,5个工作日内按处置批次实地查验预处置资产(不得鉴定本单位资产),必要时可邀请社会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技术鉴定,签署鉴定意见;

4.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核,满足处置条件的预处置资产转为待处置资产;

5.国有资产管理处5个工作日内整理待处置资产数据,供资产使用单位查询各批次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资产使用单位按处置批次分别出具正式处置申请文件,行政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论证、公告证明、处置申请文件等纸质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不能按时提交材料的,取消处置。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10个工作日内整理审核各单位处置材料、拟定上会申请文件,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九条 因下列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报废、报损的,须由资产使用单位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并监督执行赔偿款上交至计划财务处。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等资产造成损坏的;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等资产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而使用造成损坏的;

(四)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赔偿金额应不低于以下计算金额:赔偿金额=资产原值×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计算,无最低使用年限的按不低于8年计算,赔偿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货币性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计划财务处应对报损的资产做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或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和资产置换等处置需一事一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并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完成报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一)学校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处置账面原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审议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处账面原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审议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学校向校外其他单位调拨资产、捐赠资产、有偿转让资产和置换资产,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审议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四)维修改造拆除的无原始计量价值的废旧物资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属于资产使用单位提供的,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一)资产报废所需材料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机动车辆由资产使用单位交由具备回收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并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企业开具的收购收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的收据等材料;锅炉、电梯等应提供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

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学校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涉密仪器设备由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销毁,提供销毁的相关材料;带有放射性、腐蚀性或涉毒性等危险源的仪器设备,须由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先行对危险源进行清除,提供清除的证明材料;

6.集体决策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产报损所需材料

1.资产报损核销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财产、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等;

5.因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查明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供赔偿证明材料和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

6.因不可抗力因素、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使用单位应提供说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责任认定报告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材料,失窃的提供公安或保卫部门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7.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8.集体决策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三)资产有偿转让所需材料

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6.集体决策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四)资产置换所需材料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6.对方单位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资料;

7.资产换意向协议书;

8.集体决策文件;

9.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的,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10.其他相关资料。

(五)资产无偿转让所需材料

1.资产无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转让方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6.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资产的政策支持文件。对外捐赠资产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资产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7.受让方接收调入或捐赠资产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类资产的存量等基本情况;

8.对外捐赠的,资产使用单位取得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

9.调拨、捐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10.因学校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或单学校组织专门资产清查小组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11.集体决策文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六)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学校提供专项说明材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清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的批复文件或学校审批的批准文件,按照上级规定的处置形式,5个工作日内组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

(一)废弃电子产品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商务厅和环保厅联合发文规定的有资质的废弃电子产品处置企业做无害化回收。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含)以上资产需进场交易,经第三方评估,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研发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办理。

(四)上述资产除外的其他资产以及维修改造拆除的无原始计量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学校自行处置,按照学校招标采购要求确定回收公司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待处置实物资产可暂存于学校周转库房,做好入库登记,存放的资产需标记资产名称、资产编号、所属部门,经办人姓名。由于库房空间有限,无法存放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公共空间随意堆放待处置资产,处置未完成前,资产使用单位自行保管,负责资产安全和完整。未经学校审核转为待处置的资产不得存放于学校周转库房,暂存于周转库房的待处置资产不等于已处置资产。

第十六条 待清理的实物资产严格按照处置审批通过的资产清单移交回收公司,做好交接手续,因失误导致错误回收,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实物资产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5个工作日内同步核销资产账,确保账账相符,资产使用单位可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查询已处置资产数据。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出售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由计划财务处管理,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计划财务处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其他资产的处置收入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净收入,须在3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论证和技术鉴定徇私舞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211号)同时废止。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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