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严肃采购工作纪律,促进相关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和《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
(一)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
(二)各单位采购负责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采购评审专家;
(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五)供应商。
第二章 校内人员工作纪律
第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校内规章制度,依法合规、遵循流程开展采购工作;
(二)强化岗位责任,分事行权,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采购活动;
(四)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五)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不得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科学、严谨地制定评标办法,不得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随意修改、增加或减少实质性条款;
(七)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依法依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如实记录采购活动相关信息,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表格、记录、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九)不得将采购用户信息泄露给潜在投标人,不得向采购用户推荐潜在投标人,不得为潜在投标人出面说情、提供方便;
(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敷衍、推诿、拖延或不处理;
(十一)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十二)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评审专家串通,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重大采购问题应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得擅自决定;
(十四)不得违反采购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负责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对于应当进行需求调查的采购顶目,不得有意规避或违反政府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规定。
第三章 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第五条 采购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 1 小时后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审资格;
(三)服从评审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委托参加评审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审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审区域;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纪律
第六条 受托承担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不得将受托承担的采购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受托承担的采购项目应指定与本机构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招标专业人员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采购项目未完成前随意更换采购项目负责人;
(四)认真审核投标人报名材料,不得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或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
(五)不得接收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
(六)不得在评审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八)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
(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采购公告或中标结果公示,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十一)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采购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在媒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公示、存档的内容与书面材料内容应当一致;
(十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修改已审定和发布的采购文件及评审办法;
(十三)不得与采购用户、评审专家或者供应商串通,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按时向学校转交相关资料,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五)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三)(十四)款的规定,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章 供应商工作纪律
第七条 供应商在参与我校采购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
(二)不得组成联合体后再单独参加同一项目或再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
(三)不得串通投标;
(四)不得转包、未按规定分包;
(五)严格依法依规签订及履行合同;
(六)禁止出现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检举,并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停止其服务期内的代理资格,情形严重的,将不允许其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遵守学校正常的采购代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不能按《采购代理协议》要求完成受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
(三)因自身工作不力,影响学校采购项目的进度及执行;
(四)代理受托采购项目过程中与专家或供应商有串通行为;
(五)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违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
(七)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重大错误包括在文件编制、招标采购(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组织等过程中发生出现明显违背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错误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包括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八)未按要求提交采购档案资料,或提交的采购档案资料有重大错漏;
(九)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在参与学校采购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暂停或永久终止其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由于参与采购活动的校内人员、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应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