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为目标,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使用或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及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工作。
(二)会同学校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规划处等部门,制定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及消防进军训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于责任单位不能立行立改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无力整改的,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微型消防工作站、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六)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广播等消防报警系统和应急设施进行定期巡检。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学校消防总控制室的24小时值守工作,值守人员按要求须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按照工作要求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数据,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规划处等部门,对校内新建、改建及装修装饰工程等涉及消防工程的前期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协同党委保卫部,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消防演练。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监管工作。
(四)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对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检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八条 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含校内实训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三)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工程训练教学部等部门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实验条件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安全准入制度,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水电暖保障和公共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供电、供水、供暖设施的保障。
(二)协助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做好学校消防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食堂、配电室、公共楼宇和维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对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协助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规划处负责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新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大型消防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二)负责学校新建楼宇消防工程的设计、实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确保交付使用时完好有效。
(三) 负责将竣工建筑工程涉及消防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十一条 内蒙古内工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出租(借)房屋和校内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及“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或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联络人。
(二)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健全消防工作台账,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灭火与疏散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救逃生技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负责组织教职员工对本单位区域内发生的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按规定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报送事故信息,配合消防应急管理、学校相关部门等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是所负责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岗位范围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日常管理、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宿舍进行有碍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消防部门和学校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承担着楼宇安保工作任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看管和巡查楼宇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具体包括:安全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微型消防工作站等,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等及时告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因看管不到位造成的丢失、损坏、失效等进行维修补充。
(二)负责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日常巡查,确保畅通。
(三)自觉配合接受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协助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包括: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教学楼、图书馆、阅览室、校医院、体育馆、活动中心、会堂、超市、幼儿园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工训中心、配电室、户外实验场地等部位;
(三)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四)档案馆、图书资料室、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车库等部位;
(五)大型室内外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举办。
(二)在室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报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在活动前要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根据活动规模安排必要的消防管理人员在现场值守。
(四)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发生火灾事故的主办、承办单位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供用电、燃气使用、危险作业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后勤管理处应对学校供电设备、设施、线路定期巡检,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用电。
(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对设备进行违规充电,严禁使用正常用电以外的大功率设备或电器,以防损坏供电线路和设备,引发火灾。
(三)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进行技术审核、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作业要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四)在楼宇内从事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人员,上岗前须进行相关培训。
(二)严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库储存或堆放在一起;严禁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放地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行为。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出入库验收登记;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负责人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四)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不准使用高温照明灯,要保持通风良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活动,须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施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二) 改建、装修房屋必须提前向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报备,且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 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教学实验用除外)进入,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二)实验操作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任课教师现场指导下进行实验。
(三)禁止拉接临时电线,实验使用的加热设备和其他电器设备,实验结束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五)禁止将易蒸发可燃液体放置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热源周围。
(六)禁止将低燃点易燃液体搁置于冰箱内。
(七)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及巨毒实验试剂须设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每一次实验结束,操作人员必须清点登记入库,并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八)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应当每天检查实验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私自存放及使用电加热器具,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公寓。
(二)禁止在公寓内私自拉设临时电线,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
(三)禁止在楼道和公寓内焚烧废物,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堆放物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五)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楼内消防设施,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措施,配有专门负责防火的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操作消防器材。
(二)食堂要配备专门的水、电、气维修工,经常对食堂的水、电、气进行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准擅自接、拆电线、输气管道和电源、气源。
(三)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食堂,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食堂内吸烟。
(五)严禁工作人员在库房、操作间等场所吸烟。
(六)炊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周要对气体管道、阀门、开关、电源检查一次,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七)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的电源、气源。
(八)食堂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在专人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租(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一) 出租(借)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出租(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出租(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借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房屋租(借)人为本出租(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屋租(借)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内蒙古内工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对出租(借)房屋的日常运行、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应加强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馆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书库内不得使用照明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存放其他物品。
(四)图书资料阅览存放场所不得留宿住人,每日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进行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房、弱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
(四)维修人员应加强对配电、空调、主机系统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
(五)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拆卸设备,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六)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变(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入内。
(二)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变(配)电室内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饲养动物,防止发生短路事故。
(四)变(配)电室严禁外人进入,严防遭受破坏。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第四章 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包括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运行情况。
(五)消防监控室设备运行及值守、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消防疏散应急指示标志完好情况。
(七)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畅通情况。
(八)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防火防爆措施落实等情况。
(九)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熟练使用灭火设施器材情况、应急疏散能力等。
(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进行24小时值守,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责成隐患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从事切割、焊接等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组织疏散人员,第一时间利用灭火器、消火栓等进行灭火,必要时拨打“119”报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机关等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日常检查,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采取停止使用、停业整改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隐患责任单位等对整改情况进行共同确认。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实施。
第四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公司签订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维保公司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每年对所有灭火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凡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保公司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或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进行全面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消防水泵每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需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准随便动用火灾区域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插孔电话、自动喷水灭火报警阀、防火卷帘手动开关等,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整体教学和培训计划,利用网络、微信、宣传栏等平台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消防安全知识专题讲座、消防科普教育、灭火与疏散演练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工作人员。
(三)消防总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且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等方面内容。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五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发布公告,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两个小时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第五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微型消防站建设,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消防疏散应急指示标志的维修更换,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工大 校发〔2010〕8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