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内工大校发〔2022〕11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有偿取得货物、维修改造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仪表、耗材、家具、图书、电子出版物、数据库、计算机成品软件及其他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日常运行维修维护、学校立项、维修造价在10万元以下,涉及学校房屋、道路、采暖给排水管网、供电线缆、绿化和硬化等维修改造工程。
维修改造涉及服务保障中心管辖服务范围划定如下:
水电:校园内所有供暖系统、供水系统(含浴池、开水房、绿化)、排水系统的地下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配电室及至各建筑物配电室间所有供电电缆、室内配电柜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照明。
楼宇:所管辖服务范围内的公用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散水及台阶)。
绿化:所有建筑物散水及台阶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
幼儿园、校医院、印务中心:所管辖服务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散水及台阶)。
维修改造涉及饮食服务中心管辖服务范围划定如下:
本中心所管辖服务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散水及台阶)。
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到各服务中心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维修改造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为后勤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采购按学校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采购应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支持政府绿色采购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成立后勤管理处采购领导小组:
组 长:黄薛
李志军
成 员单位: 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两个监管科、采购部门(中心)节能中心餐饮中心
领导小组负责提交学校招标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及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所有采购资料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各中心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采购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支部书记、中心副主任、群众代表等3-5人组成,报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备案。各科室具备条件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不具备的成立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采购日常工作。各中心和各科室负责3万元(不含)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各中心、各科室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职责划分、后勤管理处整体安排及项目特点等,完成采购项目申报工作;
二、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采购资料的整理、报备、存档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认相关采购合同;
四、采购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或预算原因导致流标、废标、弃标等情况,如需继续实施采购,由各中心、各科室负责重新发起采购申请;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结算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科学编制采购计划;
一、所有拟采购项目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未纳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二、各中心、各科室应加强采购计划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各中心、各科室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学校审批;
三、涉及维修工程项目变更、调整或终止的,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后勤管理处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或者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卖场完成的、纳入《集采目录》及提交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是指由后勤管理处自行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范围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审计、造价、监理项目除外)和维修工程类项目;
(二)监理服务涉及的项目标的不超过100万元(含)单次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合法合规完成采购活动,并留存全部采购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采购政策,结合后勤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预算金额等要素,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如遇采购计划变更、使用需求变更或其他采购因素变化而导致采购方式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各中心、各科室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调整说明,按相关政策,经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变更采购方式。
第五章 审批与采购
第十七条 各中心、各科室提出货物采购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文件,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应用场景、目标性需求、功能性需求、技术指标、安装调试、售后、培训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中心、各科室提出服务采购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文件,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验收办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中心、各科室提出工程采购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文件,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 维修概预算、项目的具体要求等资料。
第二十条 采购审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一)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采购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到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履行采购审批手续;
(二)属于《集采目录》外的采购品目,采购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审计、造价、监理项目除外)和维修工程的采购项目,由各中心、各科室按照后勤管理处相关采购流程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预算1元(含)—3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审计、造价、监理项目除外)和维修工程的采购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各中心、各科室组织采购报销;采购预算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审计、造价、监理项目除外)和维修工程的采购项目,需履行学校相关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对自行完成的采购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进口设备采购的,无论使用何种性质的资金,均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后,履行学校及自治区财政厅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购置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的,应先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章 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购货物类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工业大学修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八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后勤管理处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中心、各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质疑或投诉作任何形式的澄清、解释或答复。涉及特殊重要事项的,要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向学校领导汇报,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集采目录》、采购品目、采购限额标准等内容,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5月25日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