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供用电行为,提升供用电安全管理能力,切实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用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师生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供用电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商业等活动的所有供用电行为。
第二章 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供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后勤管理处处长是学校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其他校领导是分管领域用电安全管理人,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用电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用电安全责任,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阅览室、体育馆等独立区域、房间使用或管理人为该区域或房间用电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保障学校正常供用电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供电负荷的优化配置、供电设施和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用电负荷的监督审核,承担学校高压配电室、变压器、配电柜、供电线路等所有供电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台账管理工作,确保供电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负责公共教室、食堂、浴室、室外照明、引进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以及综合办公、教学、科研、教师公寓等楼宇公共区域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后勤各运行保障中心供电服务、楼宇服务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校园室外公共区域、所辖建筑公共区域用电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是统筹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供用电安全实施监管,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供用电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及其管理的建筑、场所、设施设备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人是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所辖设施设备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内蒙古内工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幼儿园、出租出借房屋、其他租赁单位及其所辖设施设备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各类网络供应商、各楼宇信息化设施设备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用电安全监管,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活动室及所辖设施设备,以及举办的各类活动的用电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为满足师生生活需求引进的社会企业的用电管理,按照“谁引进、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单位负责用电安全监管,并与引进的社会企业签订用电安全协议,并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安全协议须载明“学校负责电源侧即供电设施、线路的维护与安全检查;社会企业负责用电侧即用电设施、线路的维护与安全检查,承担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用电安全责任分界点为学校为引进的社会企业供电的计量表具或控制开关”。
第三章 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所有供用电设施设备、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按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同时张贴明显的标识、标志和消防宣传海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破坏供用电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随意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确需改动电源线路或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需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所辖建筑、场所及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使用超功率电器,插座、插板等用电转接设备,应使用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且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设备。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情况下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学校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后勤管理处对项目用电负荷进行前期充分论证,确保在校区总用电负荷范围内实施。如超出供电负荷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经供电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后续工作。项目实施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用电管理,切实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单台或批量新增10千瓦以上用电设备,学校对外租赁的房屋或场所新增或改变用途、单台或批量新增2千瓦以上用电设备,需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用电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对核定用电负荷,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后再行实施,完工后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用电安全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室内外举办活动需长距离接引电源时,需活动举办单位、部门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并由后勤管理处供电运行保障人员现场查验后,指定电源接引点。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室实行夜间统一控电管理,除因校园安防、服务保障、科研实验等需24小时持续用电,或因工作需要夜间使用的电源外,其他电源应及时予以切断。对于假期长时间不使用的用电设施,应自行断电并拔掉电源插头。监控录像应能覆盖各楼宇配电室、楼层配电箱、大功率用电设备、餐厅自助加热设备等供用电区域和设施,防止私自送电或无人看护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教职工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教职工具备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用电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用电安全操作技能。同时开展节电教育宣传,增强节能意识。
第二十一条 后勤、物业等供电运行保障人员,须先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特种行业证书方可上岗。对从事高低压电气作业特殊工种人员,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书后,准许其上岗工作。对供电运行保障工作人员,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要建立24小时应急抢修机制,对接供电部门开展故障抢修,及时传达停电通知并协调做好停电期间应急用电保障。学校突发停电,应迅速查找原因、快速解决,确保安全后尽快恢复供电;有计划进行维修、检修停电的,应提前告知用电单位、部门;恢复供电前应告知用电单位、部门,供电后要及时对供电设施、线路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要为学校产权范围的房屋、设施提供电源,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学校产权以外的房屋、设施提供电源,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擅自提供电源者承担。
第四章 供用电安全监督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电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用电行为需接受安全保卫部、后勤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用电职责,对使用、管理的用电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以及其他租赁单位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进行周期性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供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因擅自向学校产权以外的房屋及设施提供电源、改动供电线路、增设用电设施设备等造成用电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快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用电安全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突发用电安全事件,根据事件性质,视情节由学校指定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并依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