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全面贯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自律。
(二)坚持“谁采购、谁负责”。采购用户是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采购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全过程绩效评价。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立绩效目标,执行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评价。
(四)坚持“五不采”。即无计划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能调剂不采购,“三无产品”不采购,无场地及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原则上不采购。
(五)坚持绿色优先。采购工作应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原材料、燃料等。
(二)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设备维保、测试、加工、物业、安保服务、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用户,也称用户单位、采购申报单位、采购项目使用人、采购业务的申请人和委托人等,是指学校内发起采购申请的学院、部门、单位、团队、课题组或个人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议事、咨询、监督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规划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中心、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招标采购中心主任兼任。职责: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讨论并决定学校重大采购事项、采购方式等;监督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其他由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牵头负责管理、实施各类采购工作。拟定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及考核;负责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受理供应商、采购用户的咨询和质疑;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归集存档采购资料;负责跟踪督办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负责落实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公开采购意向,审核采购用户提出的采购申请,监督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开评标,跟踪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执行合同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负责单台套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或整包5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利用个人科研经费购置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采购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购置必要性的需求论证。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采购审批,负责后勤保障服务实施与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维修改造项目需求审查、工程管理、验收及支付。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共信息化项目需求审查、项目实施、验收及支付。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库管理,对学校办公设备进行需求审查,组织货物验收入库,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规划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及验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造价、审计、结算。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审计处对采购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招标采购、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等。
第十五条 采购用户对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
(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凡属于本单位“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
(二)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需求调查,按公示要求提交采购意向公开申请。
(三)负责提交采购申请,开展论证,编制采购需求文件,确认采购文件内容。
(四)负责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五)负责审定并履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起草、审定并履行自行采购项目合同。
(六)负责发起验收、资产登记、采购支付等事项。
(七)负责其他采购中要求的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各采购用户自行采购两种形式管理。
(一)学校集中采购范围:《集采目录》内,使用非科研经费的项目;《集采目录》外,使用非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及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非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其他项目。
(二)采购用户自行采购范围: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采购用户自行采购的方式以询价为主,也可以参考学校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可依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合作创新、网上竞价、电子卖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指采购用户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货物100万(含)以上(《集采目录》内规定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400万以下的除外)、服务400万(含)以上和工程(新改扩)等采购规模较大、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指采购用户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货物100万(含)以上和服务400万(含)以下,采购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高或供应商来源有限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技术复杂、供应商来源有限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用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用户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货物项目50万元以下,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用户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涉及军工、航天、航空等特殊领域的。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用户、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用户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新改扩除外)、4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发布磋商公告之日至开标(评审)前,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用户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合作创新指采购用户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网上竞价指对《集采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于高校竞价网通过“网上竞价、快速招标”等方式进行的采购方式。
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的在线询价、竞价、电子反拍等进行的采购方式。《集采目录》内,400万元以下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方式的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方式。
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所列明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的采购方式。
采购公告开始报名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集采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由采购用户负责认定,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学校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采购用户自行采购,并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电子资料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一)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
(二)在学生教育教学、生活中面临的突发情况,急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临时承担紧急任务,急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四)涉及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采购事项;
(五)具有专门、特殊要求的宣传、培训、考试及承办会议所需的食宿、场所、交通等;
(六)其他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情形。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所有项目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由采购用户提出申请并落实经费来源,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审核,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用户应在采购开始前向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提交采购意向公开申请表,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按照提交的申请表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必须进行意向公开的范围:《集采目录》内,非框架协议/电子卖场方式且达到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达到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购用户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含:采购项目已审批通过的学校文件、会议纪要等,货物、服务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技术及商务要求,采购进口设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论证材料,采购需求调查表,设备购置出库清单。
第三十三条 采购申请审核。计划财务处(采购计划管理中心)审核采购申请是否有采购预算支持,是否符合已提交的采购计划。
第三十四条 采购申请受理。招标采购中心按照下述类型执行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规定;是否按规定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非歧视或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评审专家小组人数。
(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集采目录》内,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家具、电梯、基础软件、安全类软件、云计算服务等及单次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集采目录》外,保密及单次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论证会;依据采购申请材料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招标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集采目录》外,使用非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及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使用非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论证会,依据采购申请材料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签订采购合同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三)网上竞价项目。《集采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0万以下,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用户提出竞价申请,招标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于高校竞价网实施采购。
(四)电子卖场项目。《集采目录》内,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方式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五)框架协议项目。《集采目录》内,采购规则为框架协议方式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实施采购。
(六)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项目。《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所列明的中介服务事项。由招标采购中心于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施采购。
(七)采购用户自行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外,使用非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及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使用非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用户提交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自行开展采购活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采购申请,按照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集采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集采目录》内,使用科研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货物项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行备案制,采购完成后须备案采购计划、合同等相关采购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范本由招标采购中心提供,本着“谁组织采购活动、谁完善合同内容”的原则,拟定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内容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或协议。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最长不超过30日。合同由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二)合同签订流程: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拟定,招标采购中心、采购用户审核后签订;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电子卖场项目、框架协议项目、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项目的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拟定、采购用户审核后签订;网上竞价项目、采购用户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用户拟定,招标采购中心、采购用户审核后签订。
第五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约保障。如果供应商接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30天内既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也没有提交履约保函,学校可以取消其中标或成交资格后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履约保证金缴纳额度及比例:中标或成交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按中标或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 合同违约处理。采购用户负责督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合同履约;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采购用户须以书面方式5个工作日内反馈招标采购中心,由采购用户会同招标采购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入库。按合同约定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履行验收及入库。新购货物类资产的验收工作分为使用单位验收和学校验收;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档案验收和工程实体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实体验收。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档案文件的要求管理,档案文件具体包括:采购申请审批单、委托代理协议、专家论证资料、报批主管部门的资料、招标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合同文本、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及资料。招标采购中心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采购档案,采购用户自行采购档案由采购用户参照档案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保存,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采购用户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助招标采购中心对质疑、投诉及时做出澄清、解释或答复,采购用户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质疑或投诉作任何形式的澄清、解释或答复。质疑、投诉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三条 因采购用户编制采购需求文件质量不高而引发有效质疑投诉,本年度超过两次的,学校将酌情削减该采购用户下一年度采购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监督部门对于出现流标、废标、弃标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审查。
第四十五条 采购用户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采购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对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违规采购等规避学校采购监管的行为,学校将追究采购用户的责任,并且下一年度酌情削减其采购计划。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明采购工作纪律,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采购用户及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或者将必须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四)通过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的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五)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招标、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签订合同。
(六)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履行验收。
(七)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单位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除特殊项目外,采购用户以及前期论证等人员应回避所涉及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在参与学校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采购中心予以记录,并视情节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内工大 校发〔20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