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新购货物和服务验收工作,明确流程与职责,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购货物类资产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有偿取得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一)货物 包括:设备、仪器仪表、耗材、家具、厨具、图书、电子出版物、数据库、计算机成品软件、零星维修材料及其他物品。
(二)服务 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如锅炉检修、水质检测服务等。
第三条 验收是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参与验收人员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查验,严禁隐瞒、夸大或歪曲事实,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四条 新购货物和服务类资产验收范围包括: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可独立使用,单台(件、套)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且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可独立使用,单台(件、套)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指10件套及以上且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三)不可独立使用,但单件、套或批量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配件。
(四)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或阶段性维修材料采购项目,以及设施设备检测、技术支持等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验收过程进行全程管理与监督。
(一)验收小组成员构成:由后勤管理处分管资产工作的副处长(任组长)、综合办公室代表、使用部门代表及相关业务科室代表组成。
(二)验收人员职责:
1. 组长:负责按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审定验收方案与流程,明确分工,主持验收过程讨论,确认最终验收结论,对验收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 使用部门:遵循“谁使用,谁主验”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流程及前期准备工作;介绍项目执行情况;依据招投标文件(含样品)、采购合同(含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严格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服务内容等,对验收结果负直接责任。
3. 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4.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使用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对所负责部分的验收结论负责。
第六条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科人员: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验收流程合规、过程透明、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章 验收准备
第七条 新购货物到校前,使用部门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要求,提前准备符合要求的场地、水电、辅助设备、专用工具及必要的环境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熟悉技术资料;依据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及验收标准。
(三)根据合同约定的到货日期,及时查询确认货物实际到货时间,并做好接运安排,避免货物滞留积压。
第五章 验收方式
第八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或属性,验收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使用部门自行验收:货物或服务单台(件、套、次)价值在1000元以下(通用设备)或1500元以下(专用设备)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在交付时当场完成自行验收。
(二)验收小组验收:货物或服务单台(件、套、次)价值在1000元以上(通用设备)或1500元以上(专用设备)至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或单批次采购总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预验收小组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再由后勤管理处验收小组组织正式验收。
第六章 验收流程(适用于验收小组验收项目)
第九条 需由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的项目,遵循以下流程:
(一)预验收:使用单位(预验收小组不少于3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验收要求进行预验收,并如实填写《货物类验收单》或《服务类验收单》。
(二)验收申请:预验收完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由使用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交正式验收申请,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三)资产登记: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货物信息(含技术参数)录入“内蒙古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经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和分管处领导审核通过后,打印《验收入库单》和资产标签。
(四)货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凭《验收入库单》、合规发票及相关审批文件,按照学校及后勤管理处财务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第七章 验收工作要求与标准
第十条 验收时限:
(一)货物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后1个月内完成(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二)服务类项目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时限或阶段性节点进行。
第十一条 货物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外观验收、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外观验收:
1. 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水渍等)及货物、配件外表状况(有无损伤、锈蚀等)。
2. 确认货物箱(件)数量与运输单据(如送货单、运单)是否一致。发现问题须详细记录、拍照取证,并由送货人签字确认。
(二)实物及数量参数验收:
1. 开箱(包)后,逐件清查核对货物及配件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地等是否与合同、订单、装箱单相符。
2.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安装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 依据合同核对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清单。
(三)技术质量验收:
1. 严格按照合同、说明书及操作手册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2. 运行测试,检查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功能实现等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核对软件产品的功能模块配置(包括安装介质、用户界面、版权标识等)是否与合同或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4. 对于需要考机(试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按照厂方操作规程进行,并详细记录运行状况(如稳定性、噪音、温升等)。
5. 做好详细的验收测试记录。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货商,并根据问题性质及合同约定,决定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验收要求:服务类采购项目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执行方式、完成时限及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督,确保服务质量满足需求。
第十三条 验收操作要求:
1. 计件货物:原则上应全面开箱验收。对于数量巨大、定量包装且包装完好的货物,可采取抽样验收方式,抽样比例不得低于20%。若抽检发现不合格品,则须对该批次货物进行全数检验。
2. 按长度、重量等计量验收的货物:原则上应全部检尺过磅。对于定量包装(如箱、桶)的货物,可采取抽样验收方式,抽样比例不得低于20%。若抽检计量误差超出合同允许范围,则须全数检验。
3. 数量少、价值高或对质量要求极高的货物: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4. 需专业机构检验的货物:可凭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5. 需进行破坏性检测的货物:可抽取2-3个样本进行检测。若抽检样本不合格,则整批货物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延期: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验收或需延期验收的,须提前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说明,明确预计完成验收的时间。
第八章 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经检验,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及服务内容等均符合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要求(或优于要求),且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视为验收合格。使用部门凭签章齐全的《货物类验收单》或《服务类验收单》等资料,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及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货物或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实质性不符,且影响正常使用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验收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详细的验收报告(含不合格原因、记录、影像资料及处理建议)报送综合办公室,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限期进行调试、更换或维修。因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不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程序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确认:验收合格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持不同验收意见的成员,须在验收记录中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或验收小组须将完整的验收资料(包括《货物类验收单》/《服务类验收单》、技术测试报告、验收过程影像资料等)移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服务项目后续管理:对于服务类项目,使用部门应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服务执行情况,确保服务持续满足合同要求和使用部门需求。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因验收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理:
1. 与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
2. 收受供应商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提供虚假验收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后勤管理处报请学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1. 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 与采购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3. 向采购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的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工作,应遵循食堂制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货物类验收单
2.服务类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