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工业大学修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合同价款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工程监管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维修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邀请使用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档案验收和工程实体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实体验收。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七条 档案是指工程在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八条 维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维修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维修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监管科,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维修工程档案工作。
第十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维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档案的质量作为衡量维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工程监管科和使用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予进行工程实体验收。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管科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必要时提交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工程监管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项合同工程完工后归档,也可在部分或全部合同完工后归档。单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实体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档案验收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档案验收是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维修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档案验收。
第十六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维修项目,工程监管科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第五章 工程实体验收
第十七条 在档案验收通过后,由工程监管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体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后勤管理处验收负责人、工程监管科、使用部门、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如有)等组成,组长由后勤管理处验收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验收依据合同文件、竣工图纸等档案资料,有设计图纸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执行。对于未按合同或设计要求执行的维修工程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工程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使用、运行情况;
(三)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应与使用部门做好工程移交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验收人员须客观公正,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并损害学校利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与施工方恶意串通的;
2.接受贿赂或不正当利益的;
3.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未按合同履约的施工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提交学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1.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施工方的;
2.恶意串通的;
3.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档案清单
2.后勤管理处维修工程验收单
3.小型维修项目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