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重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学校章程、综合改革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六)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职责的制订等;
(七)学校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调整与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以及人事、财务、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
(九)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审计;
(十一)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二)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奖励;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人选推荐;
(十三)对巡视、审计、上级检查督导、校内巡察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四)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报送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务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项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大额度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
(四)重大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重要资产的租借;
(六)学校大型活动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不含工资、社保、水电及校内经营收支等日常性支出和依据合同应付款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学校年度预算调整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100万元以上事项及大额支出;
(三)学校对外投资和贷款事项;
(四)学校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对其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前次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也不能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问题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信息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办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在学校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中予以体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校领导和落实部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