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26年11月03日 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勤管理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党的建设的事项,由后勤管理处党委会议依权限研究决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要人事管理等事项按照规定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后勤管理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勤管理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管理处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保障工作总体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后勤管理处所属内设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单笔10000元以上)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经营用房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队伍建设的事项。

1.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行政管理及人事管理相关重要事项;

(三)后勤管理处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重要事项。

(五)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七)后勤管理处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处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党委书记或处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处长、副处长)、工会主席、综合办公室主任、新城与金川校区运行保障中心主任、饮食服务中心主任、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工程监管科科长组成。其他需要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处长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有关议题讨论结束后,相关人员即可退出。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科室、中心拟定,由分管处长同意后填写《后勤管理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题审批表》,由议题部门负责人提交分管处长审核,再送党委书记和处长审定。处长和书记审定同意后,议题部门准备上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可行性方案、预算和预计费用支出项目)报综合办公室待上会。所有议题,申报部门应当在会前与党委书记、处长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处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人才引进、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正式成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应到会正式成员人数按有表决权人员实际组成确定;兼任多个职务的同一自然人只计为一名会议成员,依法依规行使一票表决权;列席人员不计入法定人数和票数;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处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执行会签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内设机构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正式成员在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签字确认。会议议定事项以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各议题科室、中心。各议题科室、中心严格按照议定结果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后勤管理处所属各内设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后勤管理处党委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依学校现行规定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后实施,由后勤管理处党委负责解释,综合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的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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